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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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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改善我区电力供需状况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完善我区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含尖峰、深谷)划分
(一)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及平时段保持不变,分别为:
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
低谷时段:9:00-17:00;
平时段:0:00-7:00,23:00-24:00
(二)根据我区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及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在特定时间执行尖峰、深谷电价,具体时段分别为:
尖峰时段:7、8月19:00-21:00,12月18:00-20:00;
深谷时段:4、5、9月12:00-14:00
二、浮动比例
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煤电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50%,新能源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30%;尖峰、深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80%。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三、执行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各时段交易加权价执行。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
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应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
(二)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等。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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